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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伊拉克申办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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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1-10-26 18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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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出口伊拉克申办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要求



    伊拉克是中国在西亚北非地区第三大贸易合作伙伴。2017年,中伊双边贸易额达221亿美元,同比增长21.6%。 伊拉克政府出台两则关于物流货运方面的新规,为确保货物顺利出口到伊拉克共和国我们应注意以下要求:

一、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,企业需提交三种辅助材料,即合同复印件、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和工程检验证书(复印件),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。

二、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公司(非石油),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,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,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。

三、如收货人为民营企业(非国有),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,即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和进口许可证(复印件),如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,则需另外提供合同复印件。


伊拉克进口的强制性要求:

1)提单应显示商品的实际名称; 因此,“一般货物”作为商品描述不被接受。提单上应显示确切的货物/商品。

2)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方应仅为伊拉克方,不允许是外国当事方。收货人应在伊拉克拥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。

3)在Umm Qasr港停泊船只后,海关禁止对舱单进行修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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